关于事实无抚养儿童有哪些法律法规?


事实无抚养儿童,指的是那些由于各种原因,实际上没有得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效抚养的儿童。以下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准则,其中也涉及到了儿童权益保护和抚养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这就明确了在儿童的父母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时,其他亲属或组织可以承担起监护和抚养的责任。如果这些亲属或组织之间就监护权产生争议,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着重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政府部门有责任采取措施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和权益。此外,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二)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三)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五)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六)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这一系列规定为事实无抚养儿童提供了多方面的保护和支持。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也针对儿童福利机构的职责和管理进行了规范。该办法规定,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送养的不满18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和生父母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这为事实无抚养儿童提供了一个专门的安置和抚养渠道,确保他们能够在一个相对稳定和安全的环境中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