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有哪些?


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确保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法律正确实施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以下将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在会见通信权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这一规定保障了律师能够及时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情况,为其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其次,阅卷权也是律师重要的执业权利之一。《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这使得律师能够全面了解案件证据和相关材料,为辩护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再者,调查取证权对于律师查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这赋予了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的权利和途径,有助于其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在庭审权利方面,律师在法庭上享有辩论、质证等权利。《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可以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充分的辩论和质证。法庭应当保障律师的发言时间和发言权利,不得随意打断律师的正常发言。这确保了律师能够在庭审中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当律师的执业权利受到侵犯时,也有相应的救济途径。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律师可以向相关司法机关、律师协会等提出申诉、控告。司法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律师。同时,对于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总之,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规定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这些规定涵盖了律师执业的各个环节,为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充分了解和运用这些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