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那么,法律对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为您详细解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意味着,用人单位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从第二个月开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给劳动者,以此作为未签订合同的惩罚。 另外,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遇到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签订合同并支付相应的双倍工资;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 总之,法律对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有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劳动者要了解自己的权益,遇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