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律对股东权益保护有哪些规定?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感觉在公司决策和利益分配上没什么话语权,权益好像得不到保障。我想知道国家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能通过什么方式来保障我们小股东的权益,让我们在公司里也有应有的地位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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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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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对股东权益保护有着较为全面且细致的规定,下面从不同方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股东知情权。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等重要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这一规定保障了股东对公司信息的知晓权,以便股东做出合理决策。 其次是股东分红权。公司盈利后,股东有获得分红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股东可以按照其出资比例获得相应的红利,但如果全体股东有其他约定,也可以不按此比例分配。 再者是股东表决权。股东通过表决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出资比例在股东会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从而影响公司的决策方向。 另外,当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时,股东还享有诉讼权。《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从多个角度对股东权益进行了保护,股东可以依据这些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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