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哪些法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裁判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这一法条明确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是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这里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同时,该法条规定了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时间限制,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这是为了促使第三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时间过长影响司法秩序的稳定。 此外,该法条还规定了法院的处理方式。如果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如果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则驳回诉讼请求。这体现了法律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保证了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除了《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例如,该解释第292条规定了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时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不能归责于本人未参加诉讼的证明材料等。这有助于法院准确审查第三人是否符合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 总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法条为第三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途径,但在实际运用中,第三人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行使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