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流动人口必须要求其居住超过一年法院才受理吗?
我想起诉一个流动人口,但不清楚他在当地居住有没有超过一年。我不知道没满一年的话,法院会不会受理我的起诉。我就想了解下,起诉流动人口是不是必须得居住超一年法院才管这事呢?
展开


在民事诉讼中,起诉流动人口并不一定要求其居住超过一年法院才会受理。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 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就是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去起诉。这里的住所地,对于公民来说,通常是指其户籍所在地。但当被告离开住所地到外地居住时,就涉及到经常居住地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要以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来管辖案件,那么需要满足被告在此地连续居住满一年这个条件。但如果不考虑经常居住地,而是以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法院来起诉,就不需要满足居住超过一年这个条件,法院也会依法受理。例如,你起诉一个流动人口,他在某地居住不满一年,但你向他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只要你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就会受理该案件。所以,起诉流动人口并非必须其居住超过一年法院才受理,关键在于你选择的管辖法院以及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