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诉讼举证期限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我最近涉及一个诉讼案件,法院通知我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我不太清楚这个举证期限说的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我担心如果理解错了,错过举证时间会对我的案件有不利影响,所以想问问到底是按哪种时间来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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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里,诉讼举证期限一般指的是自然日,并非工作日。自然日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按照日历连续计算的每一天,包括周末和法定节假日;而工作日则是排除了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后的工作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这里并没有明确说明是工作日,通常理解就是自然日。 不过呢,如果举证期限的最后一天恰好是法定休假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可以顺延到休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所以,当事人收到关于举证期限的通知后,要按照自然日来计算时间,同时留意最后一天是否为法定休假日,避免因逾期举证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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