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停水停电有什么法律依据?


法院停水停电这一执行措施,通常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为了迫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采取的。从法律层面来看,这涉及到强制执行权的行使。 强制执行权是法院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对被执行人采取法定执行措施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虽然法条未直接提及停水停电,但从立法精神和执行实践来看,停水停电可视为对被执行人财产使用权益的一种限制,属于广义上的强制执行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采取停水停电措施一般需满足严格条件。首先,要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依据,比如判决书、裁定书等,明确了被执行人的义务。其次,法院需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若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此外,法院采取停水停电措施要遵循比例原则,即措施的强度应与被执行人的义务和拒不履行的情节相适应,同时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比如,不能因停水停电导致其无法维持基本的生存条件。 法院采取停水停电措施时,还需遵循法定程序。通常要制作相关的法律文书,如执行裁定书等,并送达给被执行人。同时,要通知相关的供水、供电部门协助执行。供水、供电部门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义务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如果被执行人对法院的停水停电措施有异议,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被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