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转刑侦案件有哪些法律依据?
我遇到一个事,警方一开始说是刑事案件,后来又说是刑侦案件。我不太明白这中间的转变,想知道刑事案件转刑侦案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到底在什么情况下会有这样的转变,希望懂法律的人帮忙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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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明确刑事案件和刑侦案件的概念。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的案件。而刑侦案件,其实它也是刑事案件的一种,刑侦是刑事侦查的简称,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立案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及在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诉讼活动。 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说有一个明确的“刑事案件转刑侦案件”的说法。通常来讲,所有的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基本都会由刑侦部门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也就是说,一旦一个案件被认定为刑事案件并立案后,公安机关的刑侦部门就会按照法定程序开展侦查工作。当案件的线索、证据等情况符合进一步深入侦查的要求时,刑侦部门会采取各种侦查手段,比如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鉴定等。例如在一些复杂的诈骗案件中,一开始可能只是发现了一些初步的诈骗线索,随着调查的深入,刑侦部门发现涉及的金额巨大、犯罪手段复杂、涉及人员众多等情况,就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加大侦查力度,运用各种侦查措施来查明案件事实。 所以,从本质上来说,刑事案件进入到侦查阶段,就自然由刑侦部门主导侦查工作,并不是一个从刑事案件“转变”为刑侦案件的过程,而是刑事案件按照法定程序进入到了侦查这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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