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管辖种类有哪些?
我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对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管辖种类这部分内容不太理解。想知道这三种诉讼的管辖是怎么分类的,不同的管辖种类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有通俗易懂的解释,让我能更好地掌握这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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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管辖种类,总体上可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法定管辖是依照法律明确规定来确定哪个法院审理什么案件。它又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就像是根据法院的层级来分工,比如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各自管辖不同类型和复杂程度的案子。例如在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通常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等。《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地域管辖则是按照地域来确定管辖法院,比如民事诉讼里,一般是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也有特殊情况,像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诉讼等,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裁定管辖是由有权限的法院通过裁定或决定来确定管辖法院。包含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指定管辖比如两个法院对案件管辖权有争议,就需要上级法院指定由谁管辖;移送管辖是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就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权的转移是将案件从有管辖权的法院转至无管辖权的法院,比如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 另外,还有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特定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像民事诉讼中,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管辖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是当事人可以商量确定管辖法院,但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过刑事诉讼中,当事人通常没有协议管辖的权利,因为刑事诉讼要追究、惩罚犯罪,有其特殊性 。刑事诉讼还有职能管辖,它明确了公、检、法三机关在立案、受理、侦查刑事案件上的职权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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