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停车收费不负责赔偿有什么法律依据?

我把车停在一个收费停车场,结果车被刮花了。找停车场管理方赔偿,他们说停车收费不负责赔偿。我不太理解,想知道他们这种说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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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停车收费不负责赔偿的法律依据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而停车场收费提供停车服务,是否构成保管合同关系,这是判断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停车服务中,如果车主将车辆交付给停车场管理方,并且停车场管理方对车辆有实际的控制和管理权限,那么就很可能构成保管合同关系。例如,车主将车钥匙交给停车场工作人员,由其负责停车和取车,这种情况下保管合同成立的可能性较大。一旦保管合同成立,停车场管理方就有义务妥善保管车辆。若车辆在保管期间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停车场是收费的,所以不能以无偿保管来免责。 然而,如果停车场只是提供停车场地,车主自行停放和管理车辆,停车场管理方仅仅是收取场地占用费,那么这种情况可能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停车场管理方对车辆的安全保障义务相对较低。如果车辆受损是由于不可抗力、第三人侵权等原因造成的,且停车场管理方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如设置了监控设备、安排了安保人员巡逻等,那么停车场管理方可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车辆被其他车辆碰撞,而停车场管理方及时协助车主调取监控,配合警方调查,这种情况下停车场管理方可能免责。 此外,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也会影响其责任的认定。如果停车场在显著位置明确告知车主停车收费仅提供场地,不负责车辆保管和赔偿,车主在知情的情况下仍然选择停车,那么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赔偿责任的判断。但这种告知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是不合理地免除自己的主要责任、排除车主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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