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事故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追尾事故是道路交通事故中较为常见的类型,处理这类事故涉及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它是处理交通事故的基本法律。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在追尾事故中,如果后车没有保持安全距离、未按交通信号行驶等,就可能违反了此条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也起着重要作用。其中第八十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如果后车没有按照这个规定保持安全距离导致追尾,那么后车通常要承担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责任。 此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于事故的处理流程有详细规定。根据该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在民事赔偿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也有相关规定。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也就是说,追尾事故中的责任方需要对受损方进行赔偿,赔偿顺序一般是先由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再由商业险或责任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