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释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涉及一个案子,检察院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我被释放了。但我不太清楚他们做出这个决定并释放我的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想了解一下这背后到底是依据哪些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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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批捕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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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释放嫌疑人,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概念。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不批准逮捕”。简单来说,逮捕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当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嫌疑人不符合逮捕的条件时,就会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及对应的法律考虑。一是证据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如果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证据不充分,达不到逮捕的证据要求,就会不批准逮捕。比如,只有一些间接证据,且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二是犯罪情节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方面。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也可能不批准逮捕。例如,嫌疑人实施的是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并且有自首、立功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可能最终判处的刑罚较轻,就不符合逮捕这种较重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 三是社会危险性方面。即使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也可以不逮捕。比如嫌疑人平时表现良好,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没有再实施犯罪、干扰证人作证等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总之,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释放嫌疑人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和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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