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股东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法律层面,起诉股东是有多种情形的,不同情形下有不同的法律依据。 首先,如果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也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出资义务,通俗来讲就是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向公司投入资金、实物等资产的责任。如果股东没有做到,其他相关方就可以依据此规定起诉要求其履行。 其次,若股东抽逃出资,依据上述规定的第十四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也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抽逃出资就是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把自己投入的资金等资产又偷偷拿走的行为,这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可以依法起诉。 再者,当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股东不能随意利用自己的股东身份和权利来损害他人利益,如果这么做了,受损害的一方就可以依据此条法律规定起诉要求赔偿。 另外,在公司清算时,如果股东存在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等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相关权利人也可以起诉要求股东承担相应责任。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