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劳动纠纷中,仲裁机构裁决解除劳动关系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法律规定及适用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同意解除劳动关系,那么这种协商一致的解除是合法有效的。例如,在公司发展战略调整,需要精简人员时,与员工充分沟通,员工也认可这种调整并愿意解除合同,此时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就符合该法律条文。 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比如,员工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无法达到岗位要求,经过考核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据此条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例如,因市场环境变化,公司业务大幅缩减,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与员工协商变更合同不成,此时用人单位就可以按照此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这也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定情形。 在劳动仲裁中,仲裁机构会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依据上述法律条文来判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