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应给别人红包又不想给了,这样做有什么法律后果吗?
我之前答应给朋友一个红包,当时也是随口一说。现在我手头有点紧,就不太想给这个红包了。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讲,我如果不给这个红包,会不会有什么问题?需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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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答应给别人红包又不想给了,这种情况主要涉及到赠与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通俗地说,就是你把自己的东西免费送给别人,别人也同意接受,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赠与合同。在答应给别人红包的场景中,当你向对方表达了给予红包的意愿,对方也知道并表示接受时,从理论上就可能形成了一个赠与合同。 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在你实际把红包给到对方之前,你是有权利改变主意,撤销这个赠与行为的。例如,你只是口头答应给朋友红包,但还没有把钱转给他,或者没有把装着现金的红包交到他手上,那么你此时不想给了,法律上是允许的。 但是,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同时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很显然,一般答应给别人的红包不属于这类特殊的赠与合同。所以,在通常情况下,答应给别人红包又不想给了,只要还没把红包实际给到对方,大多是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 然而,虽然在法律上你有撤销赠与的权利,但从道德和人际关系的角度来看,随意反悔可能会对双方的关系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在做出承诺之前,还是应该谨慎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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