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追认效力待定合同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当拒绝追认效力待定合同后,会产生一系列特定的法律后果,下面为你详细阐述。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须经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这一情况进行了规范。 首先,合同自始无效。一旦拒绝追认效力待定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合同双方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设备的效力待定合同,在甲拒绝追认后,乙不能要求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备款项,甲也无需交付设备。 其次,返还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所以,如果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已经交付了财产,另一方应将其返还。如在上述例子中,若乙已经向甲支付了部分预付款,甲应将该款项返还给乙。 再者,赔偿损失。若一方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有过错,导致对方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还是以甲乙的合同为例,如果乙为了准备履行合同购买了相关配套工具,因甲拒绝追认合同导致乙产生了费用损失,乙可以要求有过错的甲进行赔偿。但是,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关于善意相对人的权益保障。《民法典》规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善意相对人在得知合同效力待定后,可以在追认前撤销合同。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在拒绝追认后,其合理的信赖利益也应受到保护。比如,相对人基于对合同生效的合理期待而进行了一定的准备工作并产生费用,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总之,拒绝追认效力待定合同会使合同自始无效,涉及财产返还、损失赔偿等多方面法律后果,合同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妥善处理相关事宜,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