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被驳回后继续使用是否具有在先权?
我申请的商标被驳回了,但我已经用这个商标一段时间了。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继续使用这个商标,能不能拥有在先权呢?要是别人也想用这个商标,我有没有优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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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申请商标被驳回后继续使用是否具有在先权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商标在先权。商标在先权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像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都属于在先权的范畴。 当商标申请被驳回后,并不意味着使用人就一定具有在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如果在申请商标之前,该商标已经在商业活动中持续使用,并且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了影响力,那么使用人可能基于在先使用获得一定的权益。这种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抗他人恶意抢注相同或近似商标。 然而,如果商标被驳回是因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例如使用了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那么即使之前有使用行为,也不能产生在先权。因为这种使用本身就是不合法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条件。 另外,即便使用人有在先使用的事实,但如果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善意地注册了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先使用人只能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而不能扩大使用范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并且,在先使用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在先使用行为,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广告宣传材料、发票等,以证明商标在申请日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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