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因近似被驳回后还能继续使用吗?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商标驳回的概念。当商标局在审查商标申请时,若发现申请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近似,就会驳回该申请。这是为了保护市场上商标的独特性和可识别性,避免消费者产生混淆。 从法律层面来说,商标因近似被驳回后,本身并不意味着绝对不能继续使用。但这里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虽然驳回了你的申请,但如果原商标持有人认为你继续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商标专用权,他们有权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他们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一旦被判定为侵权,你可能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比如,停止侵权行为,也就是不能再继续使用该近似商标;还要赔偿原商标持有人因你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不过,如果你的使用行为在原商标申请之前就已经存在,并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这种情况下,你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但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原使用范围”和“有一定影响”都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所以,总体而言,商标因近似被驳回后继续使用要谨慎评估法律风险,最好咨询专业的商标律师来获取更准确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