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义务的遗嘱与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我家里老人留了遗嘱,一份是附义务的遗嘱,另一份是公证遗嘱。现在家里人在为这两份遗嘱的效力起了争执,我不太清楚附义务的遗嘱和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到底如何,想知道在法律上哪份遗嘱更有效,遵循什么原则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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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附义务的遗嘱与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之前,我们先分别解释一下这两种遗嘱。 附义务的遗嘱,简单来说,就是遗嘱人在遗嘱中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设定了一定的义务,只有当他们履行了这些义务,才能享有遗嘱所规定的权利。比如说,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写明,继承人要负责照顾某位特定的亲属,才能继承相应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这意味着,如果继承人不履行义务,那么其继承相应遗产的权利可能会被剥夺。 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遗嘱。在过去,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效力,当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时,以公证遗嘱为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对遗嘱效力的规定有了变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表明,现在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而是以最后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为准。 当附义务的遗嘱与公证遗嘱同时存在时,如果两份遗嘱内容不冲突,那么各自按照其规定执行。如果内容相抵触,就要看哪份遗嘱是最后所立。若最后所立的是附义务的遗嘱,就以这份附义务的遗嘱为准;若最后所立的是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同时,对于附义务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要履行相应义务才能获得遗产。总之,遗嘱的效力判断要综合考虑遗嘱的设立时间、内容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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