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给付迟延的法律要件有哪些?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对方应该给我交付货物,但是到时间了还没给。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构成给付迟延得满足哪些条件呢?我就想确定下对方这种情况是不是算给付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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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迟延,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债务却没有按时履行。以下为您详细介绍构成给付迟延的法律要件: 首先,须有债务存在。这是构成给付迟延的前提条件。债务可以基于合同约定产生,也可以基于法律规定产生。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甲有向乙交付货物的债务;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侵权人有向受害人进行赔偿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各种合同关系和法定之债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判断债务是否存在提供了依据。 其次,须债务已届履行期。只有当债务的履行期限到来时,债务人才有履行的义务。如果履行期限尚未届至,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不构成给付迟延。例如,合同约定在3个月后交付货物,那么在这3个月内,债务人未交付货物就不属于给付迟延。 再者,须给付须可能。即债务人在客观上有能力履行债务。如果债务在客观上无法履行,如特定物已经灭失,那么就不构成给付迟延,而是履行不能。比如,甲应向乙交付一幅特定的名画,但该名画在交付前因不可抗力损毁,甲无法交付,这就不属于给付迟延。 另外,须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也就是说,债务人没有按时履行债务是由于其自身的过错造成的。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迟延履行,债务人可以免责。例如,因地震导致交通瘫痪,货物无法按时运输,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不构成给付迟延。 最后,须有债务人的迟延履行行为。即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几个要件,才能认定构成给付迟延。当构成给付迟延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可以要求债务人赔偿因迟延履行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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