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是怎样的?

我签了一份居间合同,但是不太清楚它和普通合同有啥不一样。我想知道居间合同有什么特殊的法律特征,这些特征对我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啥影响?能不能给我讲讲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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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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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居间合同的定义。简单来说,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第一个特征是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居间人的工作就是帮助委托人找到合适的交易对象,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牵线搭桥,促成他们之间的交易。比如说,房屋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为卖房者和买房者提供信息,促使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就是居间合同目的的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这里的中介合同其实就是居间合同,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其目的。 第二个特征是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他只是提供信息和媒介服务。比如在上述房屋买卖的例子中,中介公司不会代替卖房者和买房者签订合同,也不会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只是在双方之间传递信息、促成交易。 第三个特征是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不要式性和有偿性。诺成性是指只要委托人和居间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间合同就成立,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不要式性是说居间合同的形式比较自由,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有偿性则是指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需要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第四个特征是居间人有如实报告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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