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义务有哪些法律特征?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 首先,先合同义务具有法定性。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合同双方承担的义务,而不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也就是说,不管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只要进入了订立合同的过程,就必然要承担先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就体现了这种法定性,格式条款提供方有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这就是先合同义务的一种法定表现。 其次,先合同义务具有附随性。先合同义务并非独立存在的义务,而是附随于缔约行为的。它随着当事人进入缔约程序而产生,随着合同的成立而结束。例如,在磋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应向对方如实告知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这种告知义务就是附随于缔约行为的先合同义务。 再者,先合同义务具有不确定性。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先合同义务的内容不确定。在不同的合同订立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先合同义务的内容会有所不同,可能包括通知、保密、协助等多种义务。二是先合同义务的范围不确定。由于合同的类型和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很难明确界定先合同义务的具体范围。 另外,先合同义务具有相对性。先合同义务只存在于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义务。只有进入到缔约阶段的当事人,才相互承担先合同义务。例如,甲和乙在商谈合同事宜,那么甲和乙之间互负先合同义务,而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则不承担这种义务。 最后,先合同义务具有补偿性。如果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的目的是补偿对方因违反先合同义务而遭受的损失,使其恢复到如同没有发生该违反行为时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等情形,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