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格式合同,也被叫做标准合同、定式合同,指的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下面来详细说说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首先是条款的预先确定性和不可协商性。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好的,在订立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通常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也就是要么接受合同的全部条款,要么不订立合同,没有与对方就合同条款进行讨价还价的余地。这就好比我们去买火车票,车票背后的那些条款都是铁路部门预先设定好的,我们买票的时候只能接受这些条款,没办法和铁路部门协商修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其次是主体的特定性和使用的重复性。格式合同的一方主体通常是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垄断地位的经营者,比如银行、保险公司等。这些经营者会将合同条款印制成固定的格式,在一定时期内反复使用。以银行的贷款合同为例,银行针对不同类型的贷款业务,会制定出统一的合同格式,然后对众多的贷款客户反复使用。 再者是合同内容的定型化。格式合同的内容是固定不变的,对于所有不特定的相对人都是一样的。无论哪个客户与该经营者签订合同,适用的都是相同的合同条款。例如电信公司的套餐合同,对于选择同一套餐的不同用户,合同条款都是完全相同的。 最后是要约的广泛性、持续性和细节性。格式合同的要约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并且在一定时间内持续有效。同时,要约中包含了合同的详细条款,相对人只要作出承诺,合同即成立。比如商场的促销活动海报,上面详细列出了商品的价格、规格、质量等条款,这就是一种格式合同的要约,消费者看到海报后决定购买商品,就是作出了承诺,合同就成立了。 了解格式合同的这些法律特征,有助于我们在签订合同时更加谨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现格式合同中有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我们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该条款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