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对方经营状况突然恶化,我担心自己先履行义务后对方无法履约。我听说有不安抗辩权,想知道在法律上关于不安抗辩权是怎么规定的,我能不能行使这个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呢?
展开


不安抗辩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果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能没办法履行合同了,就可以暂时不履行自己的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按约定应先发货,但是在发货前发现买方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这种情况下,卖方就有理由怀疑买方后续支付货款的能力。依据不安抗辩权,卖方可以暂时停止发货。 当行使不安抗辩权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比如前面提到的卖方,停止发货后要及时通知买方,若买方提供了足够的担保,像银行保函等,卖方就应该继续发货。如果买方既没有恢复履行能力,又没有提供担保,卖方就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先履行义务一方的一种保护手段,目的是为了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防止先履行方因对方可能的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