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来证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表现在哪些方面?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传来证据的概念。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也就是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虽然传来证据的证明力相对原始证据较弱,但依然是被法律所认可的证据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其中并没有排除传来证据。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传来证据的采用会受到一定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因为传来证据在经过中间环节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信息失真、误差等情况,其可靠性不如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在很多方面都有体现。在书证方面,比如复印件、抄本等。如果一份合同原件无法提供,只能提供复印件,那么这个复印件就是传来证据。在证人证言方面,如果证人并不是直接知晓案件情况,而是听别人说的,然后在法庭上进行陈述,这种证人证言也属于传来证据。在视听资料方面,比如复制的录音、录像等也属于传来证据。 在实际的司法审判中,对于传来证据,法官会综合考虑其来源、形成过程以及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等因素来判断其证明力。如果传来证据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那么它依然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比如在一个借款纠纷案件中,虽然没有借条原件,只有复印件,但有证人证明看到过借条原件,并且有转账记录等其他证据相佐证,那么借条复印件这个传来证据也可能会被法院采纳。 总之,传来证据在法律上有其相应的规定和适用范围,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其独特的作用和价值。当事人在提供传来证据时,应当尽量提供其他证据与之相互印证,以增强其证明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