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有哪些法律规定和要点?
我在和别人 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对方经营状况突然恶化,我担心继续履行合同自己会遭受损失。我听说有不安抗辩权这么个东西,想了解下不安抗辩权具体是怎么回事,在法律上有哪些规定,我这种情况能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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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一个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简单来说,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
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家按约定要先发货,买家后付款。但卖家发现买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力支付货款,这时卖家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发货。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出现上述情形时,先履行义务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要遵循一定的程序。首先要及时通知对方,告知对方自己中止履行的情况以及理由。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际应用中,行使不安抗辩权要十分谨慎。先履行义务方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不能仅凭主观猜测。因为如果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那 么自己反而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通知对方这一程序也不能省略,要以合理的方式及时告知对方,保障对方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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