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里包含几个要点: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四是代位权的客体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像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就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接着,关于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债权人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行使代位权,不能自行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在诉讼中,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然后,代位权行使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也就是说,债权人不能超过自己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去主张代位权。 最后,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总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为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在行使该权利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