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闻后续报道缺失侵犯名誉权该如何进行法律认定?


新闻后续报道缺失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多个方面的考量。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名誉权的基本概念。名誉权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所享有的权利。它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在认定新闻后续报道缺失是否侵犯名誉权时,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第一,看前期报道是否已经对当事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影响。如果前期报道包含了一些可能误导公众的信息,而后续又没有及时补充关键进展,导致公众基于错误信息对当事人形成了负面评价,那么就有可能侵犯名誉权。例如,前期报道某企业存在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但后续证实问题并不严重或者已经解决,却没有进行相应报道,使得公众一直认为该企业产品质量很差,这就可能损害企业的名誉。第二,要判断后续报道缺失是否具有过错。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后续报道对纠正公众错误认知很重要,却故意不进行报道;过失则是应当意识到后续报道的必要性,但由于疏忽等原因没有进行报道。比如,记者已经掌握了事件的新进展,但为了吸引眼球而故意不报道,或者因为工作疏忽忘记跟进报道,都可能构成过错。第三,还要考虑后续报道缺失与当事人名誉受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当事人名誉受损是因为新闻后续报道缺失导致公众持续误解造成的。如果即使有后续报道,当事人的名誉也会因为其他原因受损,那么就不能认定新闻后续报道缺失侵犯了名誉权。例如,某明星本身存在一些负面行为,即使新闻有后续报道,公众对他的评价也不会改变,那么就不能简单地认为新闻后续报道缺失侵犯了他的名誉权。总之,对于新闻后续报道缺失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前期报道影响、过错情况以及因果关系等多方面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