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证人证言有哪些要求?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它是诉讼中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但并不是随便一个人的陈述都能成为有效的证人证言,法律对其有着一系列的要求。 首先,关于证人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也就是说,证人需要具备正确感知、记忆和表达的能力。例如,年幼的孩子或者精神上有障碍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人,通常不能作为证人。但如果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作为证人。 其次,证人证言要具有客观性。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而不能是道听途说的内容。比如,证人说“我看到甲打了乙一拳”,这是客观陈述;但如果说“我觉得甲肯定是故意打乙的”,这就带有主观猜测,不符合客观性要求。 再者,证人需要出庭作证。根据法律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这里的正当理由包括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等。如果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其书面证言的证明力会相对较弱。 另外,证人证言还需要接受质证。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通过质证来核实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法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断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大小。例如,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果证人是一方当事人的亲属,其证言的证明力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 最后,证人要如实作证,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构成伪证罪,要受到刑事处罚。在民事诉讼中,作伪证也可能会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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