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证人证言有哪些要求?
我在一场民事纠纷里,想让朋友给我当证人。但我不知道法律对证人证言有啥要求,朋友的证言要符合啥条件才有效呢?需不需要特定的格式或者程序?我很担心因为不懂规则,导致朋友的证言不被采纳,想了解清楚相关情况。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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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它是诉讼中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但并不是随便一个人的陈述都能成为有效的证人证言,法律对其有着一系列的要求。
首先,关于证人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也就是说,证人需要具备正确感知、记忆和表达的能力。例如,年幼的孩子或者精神上有障碍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人,通常不能作为证人。但如果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作为证人。
其次,证人证言要具有客观性。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而不能是道听途说的内容。比如,证人说“我看到甲打了乙一拳”,这是客观陈述;但如果说“我觉得甲肯定是故意打乙的”,这就带有主观猜测,不符合客观性要求。
再者,证人需要出庭作证。根据法律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这里的正当理由包括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等。如果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其书面证言的证明力会相对较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