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组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破产清算组,简单来说,就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工作的专门机构。 从其组成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这里的管理人在很多情况下就类似于破产清算组。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破产清算组有着明确的职责。按照《企业破产法》,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在工作程序方面,首先是接管破产企业,这意味着要接收企业的各种资产、文件等。然后要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全面的清查和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接着是处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追收债权、清偿债务。之后,按照法定的顺序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依次清偿职工工资等劳动债权、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 同时,破产清算组在整个过程中要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如果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破产清算组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工作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