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自用是按成本还是售价呢?


在我国法律规定及会计处理规范中,自产自用产品的核算问题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从增值税方面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当出现视同销售的情况时,对于销售额的确定,按照该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 成本利润率)。这里可以看出,增值税上视同销售时,一般优先按售价相关的价格来确定计税依据,如果没有合适的售价才按成本等计算。 然后,从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也就是这种情况下通常按照成本核算。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在确认收入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在会计处理上,一般如果自产自用产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等内部使用且不涉及所有权转移等符合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条件的,按照成本进行核算,不确认收入。但如果符合会计上收入确认条件的,比如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情况,就需要按照公允价值(类似售价)等确认收入。 总之,自产自用产品按成本还是售价核算要区分不同税种规定以及会计处理原则,结合具体业务情况来准确判断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