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产品自己使用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我开了一家小工厂,生产了一些产品。最近工厂内部有些地方需要用到这些产品,就打算自己用。但我不太清楚这种自产产品自己使用的情况,在法律上需不需要视同销售来处理。想问下专业人士给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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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处理上,自产产品自己使用是否需要视同销售,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也就是说,虽然没有实际的销售行为,但在税收角度要当作销售来对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如果自产产品自己使用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那就需要视同销售。例如,工厂将自产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像给员工发放福利,这种情况就符合“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这一条,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然而,如果自产产品自己使用不属于上述视同销售的情形,比如自产产品用于生产过程中的正常消耗等,就不需要视同销售。因为这只是企业内部的一种资源流转,并没有涉及到货物的外部转移和利益分配等视同销售所针对的情况。 所以,判断自产产品自己使用是否视同销售,关键是看是否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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