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产品用于赞助是否视为销售?
我经营着一家小工厂,最近有个活动邀请我们赞助一些自产产品。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在法律上算不算销售。要是算销售的话,涉及到的税务、财务处理都不一样。我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自产产品用于赞助这事儿的,会不会视为销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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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规定里,自产产品用于赞助通常是要视为销售的。这是因为将自产产品用于赞助,虽然没有直接取得经济上的收入,但实际上相当于产品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从企业转移到了受赞助方,这种情况在税法上就会被认定为销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这里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就涵盖了将自产产品用于赞助的情况。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当企业把自产产品用于赞助时,要按照视同销售来进行税务处理。在增值税上,要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上,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完整性,防止企业通过一些非销售形式转移资产来逃避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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