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计算基数和加班费有哪些法律规定?


在劳动法律领域,双倍工资计算基数和加班费是劳动者比较关心的问题,下面将详细阐述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来看双倍工资计算基数。双倍工资主要是在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需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通常是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的应得工资来确定。这里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但不包括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例如,劳动者每月固定工资5000元,另外有月度绩效奖金可能在500 - 1000元之间浮动,那么双倍工资计算基数可能就是固定工资加上平均的月度绩效奖金。 接下来看看加班费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这里的“工资”,在计算加班费时,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而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无论是否安排补休,都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总之,劳动者在遇到涉及双倍工资和加班费的问题时,要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维护自身利益。同时,也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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