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自己后再相互赠予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考虑一种情况,就是先做一些措施保全自己的权益,之后再和别人相互赠予财物。但我不太清楚在法律层面,这样的操作有没有什么限制或者需要注意的地方,比如赠予行为是否有效,保全措施会不会影响赠予等,想了解下具体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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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保全自己”一般可以理解为采取合法措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比如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而“相互赠予”则涉及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不过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 如果在保全自己财产之后再进行相互赠予,需要注意的是,若财产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在保全期间,未经法院许可,当事人不得随意处分该财产,包括赠与。若违反此规定擅自赠与,该赠与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因为保全的目的就是限制当事人对财产的处分,以保障将来判决的执行。所以,在进行相互赠予时,要确保财产处于可以自由处分的状态,避免出现赠与行为无效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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