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集团统借统还利息收入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我所在的集团有统借统还业务,产生了利息收入。我不太清楚这部分利息收入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比如是否需要纳税,纳税标准是怎样的,有哪些优惠政策等,希望能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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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借统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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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统借统还是指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在税务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款第7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企业集团合理资金调配的支持,避免了重复征税。如果集团统借统还利息收入符合上述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就可以享受免税政策,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企业需要注意的是,要准确核算统借统还业务的利息收入和支出,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合同、凭证等资料,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和符合免税条件。如果不符合免税条件而未缴纳增值税,可能会面临税务风险,包括补缴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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