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金额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和公司签了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协议里给的补偿金额感觉很低。我不太清楚法律对于竞业限制金额这块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公司给的补偿合不合理,有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或者范围,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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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关于竞业限制金额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没有约定补偿金额的情况下,劳动者可获得的最低补偿标准。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议中约定了补偿金额,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常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确定一个合理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额,但不能低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标准。此外,若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补偿,并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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