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又该如何进行风险控制?


隐名股东,通俗来讲,就是实际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公示文件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通常基于与显名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而存在。 从法律地位上看,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主要依据双方签订的代持协议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代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协议就是有效的,隐名股东可以依据协议向显名股东主张权利。 然而,隐名股东对于公司来说,一般不直接享有股东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意味着,隐名股东虽然实际出资,但由于未在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体现,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其权利的行使往往要通过显名股东来实现。 关于隐名股东面临的风险及控制措施。首先,显名股东可能擅自处分股权。为了控制这种风险,隐名股东可以在代持协议中明确约定高额的违约责任,以此来约束显名股东的行为。还可以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将显名股东代持的股权质押给隐名股东,这样在显名股东擅自处分股权时,隐名股东可以通过行使质权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其次,显名股东可能因自身债务问题导致代持股权被司法强制执行。隐名股东可以在代持协议中约定,显名股东有义务在面临债务纠纷时及时通知隐名股东,并采取措施避免代持股权受到影响。同时,隐名股东也可以与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进行沟通,证明自己对股权的实际权益。 最后,隐名股东还可能面临公司其他股东不认可其股东身份的风险。为了避免这种情况,隐名股东可以在投资前取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其显名的书面文件。在公司运营过程中,隐名股东也可以适当参与公司的管理和决策,保留参与公司事务的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总之,隐名股东要充分认识到自身的法律地位和可能面临的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