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了人权保障原则的法律历史类型有哪些?
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的发展历程中,到底哪些法律历史类型是确立了人权保障原则的呢?我不是学法律的,对这方面不太懂,希望能有人详细解释一下,让我能清楚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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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发展进程中,不同的法律历史类型对于人权保障的体现有所不同。 首先是资本主义法律历史类型。资本主义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人权保障原则。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提出了“天赋人权”的口号,强调人人生而平等,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权利。例如法国的《人权宣言》,它明确宣称“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资本主义法律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将这些人权理念固定下来,为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同时也在一定范围内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法律依据主要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一系列政治宣言和随后制定的宪法及相关法律。 其次是社会主义法律历史类型。社会主义法律是真正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法律类型,它也确立了人权保障原则,并且在保障的范围和程度上有质的飞跃。社会主义国家强调人民当家作主,人权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在各个部门法中对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等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和保障。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等。社会主义法律从制度层面、物质层面等多方面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保障,是对资本主义人权保障的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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