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物件损害有哪些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物件损害是比较常见的法律问题。物件损害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当建筑物、构筑物、搁置物、悬挂物等物件造成他人损害时,相关责任人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下面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来详细了解一下物件损害有哪些责任。 首先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广告牌从建筑物上掉落砸伤了人,广告牌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人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比如他们定期进行了检查和维护等。如果不能证明,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如果发现是安装公司安装不牢固等原因导致的,他们可以向安装公司等其他责任人追偿。 其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例如,一座新建成的桥梁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他们能证明桥梁质量没有问题,是因为第三方破坏等原因导致倒塌,那么责任就由相关的第三方承担。 再者,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比如,有人被楼上扔下的一个花盆砸伤,经过调查如果能确定是哪一户扔的,那这一户就要承担责任。如果找不到具体是谁扔的,那么这栋楼里可能扔花盆的住户,除非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都要给予一定补偿。而小区的物业公司如果没有安装监控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在仓库里堆放的货物倒塌砸伤了人,堆放货物的人需要证明自己在堆放时没有过错,像堆放方式符合安全标准等,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有人在马路上遗撒了沙子,导致后面骑车的人摔倒受伤,遗撒沙子的人要承担责任。如果道路管理部门没有及时清理,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等,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