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责任形式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责任形式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方面,它是指侵权人因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财产属性。当商业秘密被侵犯时,权利人的经济利益会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也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行政责任方面,这是由相关行政机关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这种处罚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责任方面,当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时,就会触犯刑法,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这里的“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