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案的责任由谁承担?

我是一家企业的负责人,之前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员工以企业名义为他人做了担保。现在担保出了问题,债权人找上门要求企业承担责任。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这个担保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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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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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案责任由谁承担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担保责任的基本概念。担保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当被担保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需要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法律层面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这就明确了担保责任的法律定义和承担方式。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是通过合法的程序,比如经过企业决策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等)决议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并且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担保合同,那么企业就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因为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其对外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企业的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合法的表决程序,同意为某一合作企业在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当该合作企业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企业就需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出现员工未经企业授权,擅自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的情况,责任的承担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如果企业在得知担保事宜后,明确表示不追认该担保行为,并且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员工没有代理权,那么该担保责任可能由实施担保行为的员工个人承担。例如,企业的一名普通员工,私自拿了企业的公章为自己的朋友做担保,债权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审查该员工是否有企业的授权,企业在发现后拒绝追认,那么此时债权人可能只能向该员工主张权利。 但是,如果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员工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的,企业仍然要承担担保责任。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比如,员工持有企业的空白授权书或者介绍信,让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企业进行担保的权限,即使企业实际上并未授权,企业也可能要为该担保行为承担责任。企业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员工进行追偿。 综上所述,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案责任的承担,要根据担保行为是否经过企业合法授权、债权人是否善意等多种因素来综合判断。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要加强对公章、授权书等重要文件的管理,避免出现无权代理的情况,以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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