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时如何承担责任?

我家孩子在学校和同学打闹时受伤了,现在我不知道这个责任该怎么划分,是对方孩子家长负责,还是学校也有责任呢?我想了解一下在这种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情况下,责任到底该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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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未成年人遭遇人身损害的情况中,责任承担的判定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形,参考相关法律规定来明确。 首先,我们要了解几个重要的概念。未成年人,指的是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人身损害,通俗来讲,就是人的身体受到了伤害,像被打伤、摔伤等情况都算。而责任承担,就是确定由谁来对这个伤害负责,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一般就是进行赔偿等。 当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对于年龄较小的孩子,如果在教育机构受伤,教育机构默认是要担责的,除非他们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该有的教育和管理义务。 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对于年龄稍大一些的孩子,得由受伤孩子一方去证明教育机构没有尽到职责,教育机构才需要担责。 要是未成年人受到的人身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举个例子,校外人员到学校里把学生打伤了,那这个校外人员要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学校在管理上有漏洞,比如让无关人员轻易进入校园,那学校也要承担一部分补充责任,之后学校可以再找校外人员追偿。 此外,当未成年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比如一个孩子在玩耍时把别人打伤了,他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就要承担赔偿等责任,如果孩子自己有财产,就先从他的财产里拿出来赔偿,不够的部分再由父母补上。 总之,在处理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责任承担问题时,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依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责任的归属和承担方式。如果遇到这类纠纷无法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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