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生产侵权产品是否有责任?
我是一家小工厂,之前帮别人生产了一批产品,现在被通知说这个产品是侵权的。我就是单纯接订单生产,也不知道这是侵权产品。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作为受委托生产方,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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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受委托生产侵权产品是否有责任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不同角度来分析。首先,对于“侵权产品”,一般指的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委托生产方在知晓产品侵权的情况下仍然进行生产,那么就构成了与委托方的共同侵权行为,需要和委托方一起对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委托方和受委托生产方共同赔偿损失,受委托生产方不能以自己只是受委托生产为由来逃避责任。 即使受委托生产方事先不知道产品侵权,但在被权利人告知后,若继续生产该产品,同样要承担侵权责任。因为此时已经知道了侵权事实,就有义务停止侵权行为。 不过,如果受委托生产方确实不知道生产的是侵权产品,并且能够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比如能够证明是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生产,有正规的委托合同等,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可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任何责任,停止生产销售等行为本身也是一种法律义务。 综上所述,受委托生产侵权产品是否有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关键在于是否知晓产品侵权以及能否证明合法来源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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