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居间活动应负什么责任?

我最近参与了一个居间活动,促成了双方的交易。但现在交易出了点问题,对方觉得我在居间过程中有责任。我不太清楚在居间活动里,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要保证交易一定成功吗?还是有其他方面的责任呢?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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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间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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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居间活动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商业行为。简单来说,居间人就像是一个中间人,帮助买卖双方牵线搭桥促成交易。 那么,居间活动中居间人应负什么责任呢?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报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这意味着居间人有义务将自己所知道的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如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标的物的真实情况等,如实告知委托人。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是尽力义务。居间人应积极尽力地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努力促成合同的订立。虽然居间人并不保证合同一定能够订立成功,但要尽到合理的努力,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资源,为委托人寻找合适的交易机会。 再者是保密义务。在居间活动中,居间人可能会了解到委托人的一些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同时也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所以,居间人有义务对这些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若因居间人泄露信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居间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总之,在居间活动中,居间人承担着多方面的责任。这些责任旨在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居间人还是委托人,都应当清楚了解这些法律规定,以避免在居间活动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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