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借款合同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我最近要和别人签借款合同,听说借款合同一般需要有担保,这样能保障资金安全。但我不太清楚借款合同的担保方式都有哪些,想了解一下具体有哪几种,每种的特点和适用情况是怎样的,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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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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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担保方式是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这些担保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几种借款合同担保方式: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这里的保证人需要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比如张三向李四借款,王五作为保证人,如果张三到期不能还钱,李四就可以要求王五承担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向乙借款,甲用自己的房屋作抵押,若甲到期不还钱,乙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将房屋拍卖,用所得款项来偿还借款。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则是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作为质押标的。比如,丙向丁借款,丙将自己的一批货物交给丁占有作为质押,若丙到期不还款,丁可以处理这批货物。《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种担保方式主要适用于一些加工承揽、运输等合同。比如,戊为己加工一批零件,己不支付加工费,戊就可以留置这批零件。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例如,庚和辛签订借款合同,庚支付给辛一定数额的定金,如果庚不履行借款合同,定金就不能要回;如果辛不履行,就要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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