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审判意见是怎样的?


民间借贷纠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引发的争议。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各地人民法院的审判意见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首先,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各地法院在审判中,会依据此规定判断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例如,若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情形,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严格按照该规定来判断利息是否合理。如果约定的利率过高,超出部分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再者,在证据认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都可能作为证据。法院会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比如,仅有借条而没有实际转账记录等交付凭证,法院可能会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借款是否实际发生。 此外,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时,会依据该解释进行判断。 总之,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从合同效力、利率、证据、债务性质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