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隆回县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通常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首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指出,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公布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区片,并明确其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未利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参照农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 其次,2024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湘政发〔2024〕1号 )规定,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当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旱地、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旱地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5倍执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1.68倍执行。征收“恢复属性”地类的,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上述补偿标准在执行中同时满足适用条件的,按照有利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适用补偿水平相对较高的标准。 另外,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若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隆回县也有自己的实施细则,如《隆回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进一步规范本地的征收补偿安置行为。 总之,隆回县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要综合多方面规定来确定,并且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