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损失认定是否可以根据已生效判决?

我遇到了一个涉及损失认定的事情。在这个事情里,之前已经有一个生效判决。我不太清楚在认定我现在的损失时,能不能依据那个已生效的判决来进行。我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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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损失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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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实践中,损失认定是可以根据已生效判决的,但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已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既判力通俗来讲,就是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对于当事人和法院都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事项再次起诉,法院也不能随意更改已生效判决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是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已生效判决中对于某些与损失认定相关的基本事实已经进行了确认,那么在后续涉及损失认定的案件中,这些被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依据,无需当事人再次举证。例如,在一个侵权案件的生效判决中,已经明确了侵权行为的发生、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事实,那么在后续认定因该侵权行为导致的具体损失时,这些事实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损失的基础。 不过,已生效判决中确认的事实并不一定能完全涵盖损失认定的所有方面。损失认定通常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各种因素。比如,在涉及财产损失的认定时,虽然生效判决确认了侵权行为,但具体的财产损失数额可能还需要根据市场价格、折旧情况等因素进行评估。此外,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已生效判决中确认的与损失认定相关的事实,那么法院可能会根据新的证据重新进行认定。 所以,已生效判决可以作为损失认定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来准确认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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